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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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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认定标准
2017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其中多例为有资金但拒不用于支付劳动报酬
那如果确实存在资金缺口还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么?
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无需其具有支付能力。
最高法观点
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无需其具有支付能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无疑具有支付能力。但是,对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是否需要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推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的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因此,应当在本条引言结尾处增加“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主要考虑是:
(1)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理,如行为人确实无支付能力,则尽管其有逃匿等行为,仍不宜归罪,否则无疑存在客观归罪的问题。
(2)《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明确列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对前者并未明确要求有支付能力,可以理解为是采取了“推定”的立法模式,但从实践考虑,这一推定应该是可反驳的推定,即如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应当除外。
(3)从司法实践看,由司法机关证明被告人无支付能力,往往存在较多困难。将对被告人无支付能力的证明作为例外情形规定,既符合《刑法》第276条之一的立法精神和条文表述,也能适当降低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明难度,更为可取。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论行为人有无支付能力,均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应在本条引言结尾处增加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主要理由是: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列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对前者不应要求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这是立法的特别规定。
(2)行为人欠薪后不是设法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通过各种方法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反而逃匿,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且往往会引发劳动者群体上访等极端事件,故即使其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认真研究认为,与所并列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述不同,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并未将行为人需要有实际支付能力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基于此,《解释》第二条未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
(摘自:《婚姻、劳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26~427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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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