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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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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韩世成、罗良明、罗厚发和胡寒静共同出资设立贵州博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贵州博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商贸大楼80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销售、工程机械及配件、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租赁、润滑油、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美容、汽车售后服务、二手车经销、汽车维护保养、汽车维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5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韩世成
500万元
现金
罗良明
150万元
现金
罗厚发
50万元
现金
胡寒静
50万元
现金
股东应于公司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四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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