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筹划
1
一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三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四
税率的税收筹划
其他税收筹划
五
总体思路
2
一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三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四
税率的税收筹划
其他税收筹划
五
总体思路
3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法律界定:
一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与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4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法律界定:
一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5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
(一)纳税人之间合并
当合并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比如,某一方所提供的主要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恰恰便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如果在合并以前这种服务关系就存在,那么兼并节省营业税的效应更加明显。因为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行为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合并以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二)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参见“增值税”内容)
6
一
案例一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
某电信公司为促销推出交话费赠手机活动。活动规定:只要消费者缴存3600元话费,就可以得到一部市价为2800元的新款手机。活动共售出2000部手机按照税法规定,存满一定额度话费送手机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合并征收营业税:
(3600+2800)*3%*2000=384 000(元)
7
一
筹划空间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
假如对促销活动作如下调整:
消费者只要购买一部价值2800元的手机,再存满800元,即可获得两年免费通话服务。此种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所支出的费用是一样的。然而此种情况下
应缴纳营业税:(800+2800)*3%*2000=216000(元)
相比之下,在第二种促销方式中,电信公司少缴纳384000-216000=168000元税款
8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法律界定:
二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所有应税行为。
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9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二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
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以达到取得节税利益的目的。
(一)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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