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建立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 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和政策,结合省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假项目: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病事假等。
第二章 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条公休假和法定休假
(一)省联社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公休假。
(二)法定休假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假日。法定休假的天数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条年休假
(一)省联社工龄满1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每年休假7天;
,每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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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休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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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3日)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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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休假期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假期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原则上当年一次休完,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但不得与下一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五条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员工探望长期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配偶和父母享受的假期。
,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每年30天,且必须在当年使用,不得提前或后移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
(1)夫妻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
(2)配偶因无固定职业等原因,实际已与员工常年住在一起的;
(3)员工因出差、学****开会等原因和配偶同住30天以上的;
(4)员工到配偶所在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达30天以上
的。
,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
回家居住一天以上的(交通工具以火车为准)可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包括离异或丧偶等)每年一次,假期最长不超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从结婚之日向后推算)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1)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不论居住何处,只要有一人户口与其在一起的;
(2)实际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
(3)女员工到父母住地生育,与父母一起居住20天以上的。
(二)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试用期、见****期员工,在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
年转正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五)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已婚员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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