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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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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
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核算材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代理人的授权书。
6、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7、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确定主办社。为借款人开立基本帐户的信用社一般应被确定为社团贷款的主办社。
第十二条贷前调查坚持相互协调和互相配合的原则。社团贷款的发放先由主办社进行初步调查,明确贷款意向后,在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再由主办社牵头,由成员社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社团贷款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三条贷款的审查报批。由主办社根据总金额的大小视同单户贷款执行《广西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社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分担余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执行。发放贷款时,成员社应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签定社团贷款协议。成员社要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主办社的专门帐户。
第十五条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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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