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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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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用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用社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信用社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指人民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社贷款投向要立足为“三农”服务,即为农户、农业和本社区农村经济服务,对农户、农业和社员贷款应优先发放,在保证上述贷款的基础上,资金富余社可以发放非社员贷款和其他行业贷款,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和个私民营经济。
第八条贷款管理实行信用社主任负责、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九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信用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和授信管理的办法。
第十条贷款发放的对象、基本条件、种类、方式、期限和利率,应遵循《贷款通则》、《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贷款经营
第十一条信用社依法自主经营贷款,自担风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分支机构在信用社授权和授信范围内依法经营。未经授权和授信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是信用社经营的基本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应遵循“存贷结合,信贷与结算同步”的经营原则,信贷人员应在服务区域内按信用社授权和授信,负责贷款调查、审查、检查、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用社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内贷款投向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信用社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三章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贷款管理实行信用社主任负责制,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授权和授信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信用社主任可以授权信用社副主任、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贷款。信用社副主任、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对信用社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以及计划、信贷、会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人数为奇数),负责对辖区内信用社授权、授信及权限外的贷款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成立贷款审批小组,成员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信贷员、会计等人员组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分支机构要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岗有机结合,按贷款风险管理要求设置信贷岗位。
第十九条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章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对违法贷款造成一定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存量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对接收管理的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实行责任终身制,产生不良或损失,按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顺序相应承担清收或赔偿等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贷款专管制度。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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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