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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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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个人为借款主体。
自然人及法人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
第四条商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
第五条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申请贷款→支行调查→总行审批→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收回→小组解散。
第二章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
(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
(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
(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
(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30%的担保基金。
第七条贷款用途为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第九条商户联保贷款利率标准按总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结息方式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终止和变更
第十条联保小组由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经营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原则上为5—8户。
第十一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总行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承诺书。联保小组自联保承诺书签署之日设立。联保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对联保小组成员中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一成员可以在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小组同时自动解散。
因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而形成诉讼,则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贷款未全部清偿的,任一成员在还清自己所欠的贷款本息后可以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联保协议期内,若联保小组解散,贷款人不得再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履行偿还原贷款本息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联保借款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十五条联保小组成员变更的,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承诺书及联保借款合同。
第四章调查、授信、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成员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支行受理后,客户经理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经会办小组会办后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实行“双限”授信,即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及联保小组总的贷款限额,在授信期限内可周转使用。在单户最高贷款限额之内各成员的授信金额可不同。
本行每年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经营状况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经有权人审批后,支行应及时通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
第十九条联保借款合同由总行统一印制,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在合同上逐一签字。
经办客户经理和审查岗客户经理必须当场双人监督联保小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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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