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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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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本行”)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本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财务部门对一级法人负责,以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为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规定,对各支行、营业部的财务活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行的财务工作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审慎经营,以效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计划;支持财务会计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行长对财务执行情况负责。重大财务事项须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本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行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本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支行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各支行年度财务计划,由本行于年初汇总后确认。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本行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本行的实收资本是指本行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本行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二条本行股权设置按本行章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行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和法人资本金。
㈠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本行形成的资本金。
㈡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本行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本行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者投入本行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本行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四条本行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本行的盈余公积包括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六条未分配的利润是指本行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本行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的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本行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以上的各项负债。
第十九条本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该将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本行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空机等。低值易耗口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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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