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它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二)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县行政区域内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需制定保护方案的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审批表;
(二)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三项活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四)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4433
投诉电话:0772-6820300
附件:

附件1: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保护方案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
项目名称: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