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心城市蓝线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对丽水市中心城市河道水域、水库、人工湖泊、湿地、排洪渠和原水管线等地表水体、水源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排涝、供水安全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丽水市中心城市现状及规划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丽水市中心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库、湖、湿地、渠、原水管线等城市地表水体、水源工程控制与保护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规划范围约450km2,在丽水市中心城市的基础上,外延以下几部分面积:
(1)玉溪水库水源地保护范围;
(2)大溪干流玉溪水库坝址~中心城区段;
(3)大溪干流中心城区~青田县腊口段;
(4)好溪(下老梯村~好溪堰坝段);
(5)黄村水库水源地保护范围;
(6)严溪(黄村水库~好溪段);
(7)丽水市中心城市主要原水管线。
第四条规划期限:2011~2020年
第五条本规划是丽水市中心城市河流水域、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将成为丽水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水事活动的法规性文件,是进行各项涉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规划目标: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丽水市中心城市河流水域、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丽水市中心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第七条规划原则:
(1)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域、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域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改善城市水域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2)强制性原则
对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域、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3)符合性原则
蓝线要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要与区域发展规划、水利专项规划相符合。
(4)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控制与保护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5)动态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丽水市中心城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人工湖泊、湿地、排洪渠和原水管线。
第九条蓝线划定方案
本规划对33条河道、6座水库、3个人工湖泊,划定蓝线、落实坐标,,,,。
蓝线划定成果汇总表
项
目
分区
河道
数量
蓝线面积(km2)
备注
水域面积
管理面积
保护面积
合计
河
道
北城
19
中心城区片、水东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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