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
管理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资。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期对库存财物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九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机构办理财物入库手续。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财物验收入库。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理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务机构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办案人员清点出库财物,检查出库财物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出库
单》,与财务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以及其他侵权物品,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品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六条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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