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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监管动态汇总(2017年2月第1期0123-020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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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大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文件名称
沪深交易所 2017年1月25日《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2017年1月26日《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保监会 2017年1月24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指引》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落实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引》要求发行人应当制定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提前落实偿债资金,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防范化解债券风险事件, 并配合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受托管理人应当以风险为导向, 开展持续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化解与处置等存续期风险管理事务; 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债券投资者应当持续评估所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 理性投资及维权。
二是突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指引》尝试性地对债券风险分类方式提出基础性标准, 根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公司债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 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分类标准进行合理预判,并结合风险评估和排查的结果正式确定债券风险等级并及时向发行人反馈可能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点, 敦促其积极化解信用风险。对于正式划分为关注类债券的, 发行人应当结合该重要风险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信用风险应对措施并予以落实。对于正式划分为风险类债券的, 发行人、增信机构等还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
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指引》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深交所报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的债券风险分类及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 并就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此外, 对于同一发行人发行多只债券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指引》要求各受托管理人相互加强配合, 切实履行各自受托管理债券的风险管理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纲领性文件。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按照这一总体要求,《通知》从八个方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了规定:
一是市场定位。二是监管体制。三是运营机构。四是监管底线。五是合格投资者。六是信息系统。七是区域管理。八是支持措施。
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简评链接过渡期
☆《指引》旨在夯实债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主动管理债券信用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
深交所:n/aboutus/bsyw/ 本次《指引》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该通知在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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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翩仙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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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