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
提单首部
提单中部
提单尾部
,Shipper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企业,也就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s B/L)也可照办。
2. 收货人, Consignee
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来证要求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
例: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 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
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例: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
2. 收货人, Consignee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
“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以使通知顺利;
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
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被通知人后面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需审核
例: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人,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否则构成不符点。
例:如果来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被通知人,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完整地填写。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有第二通知方,而提单上没打上第二通知方,就是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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