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协议书
甲方:杭州市区街道(乡镇)
乙方: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6号)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乙方的名退休人员, 名退职(保养)人员,共计人,移交甲方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附移交名册表)。
二、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甲方要根据市委办〔2004〕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包括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日常管理服务和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乙方要根据市委办〔2004〕6号文件第六条精神,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同时,对移交社区的退休人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继续给予关心,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本单位退休人员原有的福利待遇。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的有关政策办理。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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