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问题提示:患者主述不清对医院诊断产生误导,患者后因治疗延误而死亡,如何确定医院的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中,患者的主诉虽然对医院的诊断产生一定误导,但鉴于患者是未成年人,可能对受伤情况缺乏确切的认识,且根据初步诊断结果有作进一步检查的必要,因此,医院违反了医疗者的基本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1629号(2003年12月24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林某,1993年出生。
被告:林某1,林某之父。
被告:马某,林某之母。
被告:广州市某小学。
被告: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
原告陈某诉称:我儿子陈某于2003年2月24日下午放学回家途中无故受到被告林某殴打,林某故意将串挂牛杂的竹签插入陈某胸部,致陈某身体受伤。当天我们将陈某送往被告医院检查治疗,由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残留在陈某身体内的竹签,导致陈某于一个星期后上课时突然病情恶化大口吐血,被告小学不及时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反而将陈某送往其叔叔家中,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陈某在2003年3月4日8时病情恶化死亡。要求众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5元,丧葬费13670元,死亡补偿费89880元,误工费4494元,交通费4928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林某、林某1、马某辩称:原告所称林某殴打不属实,是在陈某殴打林某后,林某转身,手中的竹签无意插到陈某,而且插伤的部位是在锁骨,而非肺部。陈某送医院治疗后原告说没事了,我们就给了原告200元。至于之后陈某突然死亡,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原告照顾不周,未及时送医院而导致,我方认为陈某的死与我方无关。
被告广州市某小学辩称:陈某受伤是在放学途中,与学校没有关系。陈某于3月3日上午返校后也没有向老师汇报过他受伤的情况;3月3日上午8时许,陈某的班主任已发现陈某呕吐的情况,于是将原告马上送回家。后陈某在3月4日死亡,学校不存在延误陈某的治疗,陈某的死与我校无关。另我校还主动支付了陈某6000元的慰问金。
被告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我院在诊治陈某过程中,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正确及时履行了诊治义务。接诊医生根据患者主诉,“左胸部被铁枝刺伤1小时,现呼吸疼痛”,拟诊进行X线检查,结果显示心肺膈未见异常X线征,由于检查结果显示未见金属异物,故接诊医生按常规进行了相应处理。陈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伤重,且误导医生检查和治疗所致,与我院的诊治行为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与林某系被告广州市某小学学生,2003年2月24日下午在放学途中,陈某与林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林某用手中串烧烤的竹签将陈某刺伤。被告林某1为此支付原告方200元。当天陈某被其叔陈文雄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正值医院交班时间,接诊医院李某根据患者主诊:“左胸部被铁枝刺伤1时,现呼吸疼痛”,诊断“左胸前第三肋间可见一硬物,压痛”,拟诊:(1)左胸壁金属异物残留;(2)气胸待查。同时给陈某开出放射线科检查申请单,让其进行检查。交接班医生程某根据未见异常的X线检查报告书诊断为左胸部外伤,并开出防破伤风、抗感染等药物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h900965
  • 文件大小508 KB
  • 时间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