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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影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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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影响
摘要:2008 年12 月11 日, 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较之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在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文将浅析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的变化及其影响。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影响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指规定承运人对其运送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应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或制度。在任何货物运输法或公约里,均处于关注的核心和焦点,也是船货双方力量博弈的集中体现。《鹿特丹规则》着眼于现今各项技术的显著提高,如造船技术、航海技术和通讯技术等,改变了基于较低技术条件下而制定的现行规则更加偏向船方利益的情况,重新构建了承运人责任制度。下面从承运人处理货损理赔实践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浅析《鹿特丹规则》可能会为承运人责任带来的影响。
一、归责原则
根据《鹿特丹规则》第12条及17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其不是由于自身过失造成达到。这说明,《鹿特丹规则》采用的仍是过错责任制,使承运人的归责基础由“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变成了“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这是因为现在航海技术和设备已达到了相对先进的水平,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完全的过错责任制”体现了货方对新条件下重构新平衡的要求。对于承运人来说,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货物索赔的案件会随之增加。
二、举证责任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实行的是有过错推定,即索赔人只需要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时间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而不需要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即被推定为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或减少其赔偿责任,需要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于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或者第l8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错。此有过错推定责任制意味着:承运人承担实质性举证责任。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实行有过错推定,即索赔人只须进行船舶不适航的事实举证以及船舶不适航与货损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即可推定承运人应对货损承担责任。而承运人要抗辩此责任,需证明船舶不适航与货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承运人已经履行了谨慎处理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运人在船舶适航性上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海牙规则》中的规定比较类似,但更加清晰,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双方各自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鹿特丹规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这一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重新定义,相较于以往公约而言发生了重大变化。《鹿特丹规则》明显扩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这一扩展是适应当代集装箱运输飞速发展需求的必然结果。“门到门”责任期间,构建了以国际海运为基础并包括了公路、铁路、内河及航空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的国际门到门运输方式,符合现行集装箱运输形式的要求,为发货人提供了更大程度的便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鹿特丹规则》第
26条规定,在承运人接收货物至装上船前或卸下船后至交付给收货人前,如果存在强制适用的国际公约,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区段以外的其它运输区段,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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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