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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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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地区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根据流行状况和监测结果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二、职责分工
按照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怀化市2018年度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状》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落实保障措施,有效实施动物防疫工作。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技
术培训和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三、免疫任务要求
(一)免疫病种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孔雀、野鸡等野生禽(鸟)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7月1日后,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全市退出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或规模养殖场可根据病原学监测情况,确定是否对猪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市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禁止对牛羊免疫。
狂犬病、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按照国家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组织实施
1. 贯彻执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执行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计划见附件1-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对象。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2. 按期完成集中免疫。根据国家和省级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完成,5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下旬完成,11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3. 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县市区在春防前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人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人员相关免疫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免疫操作、副反应处置、免疫程序及档案填写、疫苗申领与使用、疫苗空瓶处置等培训,严格执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杜绝打假针、打飞针、减量注射和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等违规行为。
4. 完善免疫档案记录。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和免疫档案,对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及免疫等情况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标识等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即乡镇动物防疫站、乡村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5. 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置,及时上报。
6. 推进“先打后补”。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2018年试点县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强
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养殖场监管,督促落实强制免疫任务,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达到国家标准。
7. 创新免疫机制。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兽医服务专业合作社、劳务服务公司等新形式承担强制免疫工作,切实提高免疫质量和免疫操作水平。
8. 评估免疫效果。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监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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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