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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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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论文.doc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论文
.freel2,按每个宅基地3000元的标准出售,所有收入进了村长及其亲戚的腰包。
在广西的一个村,乡政府在1994~1995年间拿走村里17亩地搞开发区。乡政府答应每亩土地赔偿6500元。但是,没有一分钱到账,因为乡政府自称乡里没钱。八年之后,在2002年,当这17亩地开发成一个可以建房100多个(每个80m2)的住宅项目,乡政府拨出17幅宅基地给村里,以其顶替承诺的补偿。到我们访问时为止,拨出的17幅宅基地有70%已被出售,每幅6500元。通过这一手法,乡政府可能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50多万元的收入。
四、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具体法律建议如下:
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地的目的必须是下述用途:交通用途,包括道路、运河、公路、铁路、人行道、桥梁、港口、码头和机场;公共建筑物建设用途,包括学校、图书馆、医院、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军事用途;公用事业用途,包括饮用水、排污系统、电力、通讯、燃气、排灌工程、水坝和水库;公园、操场、花园、运动场和公墓;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公共用途。国家必须证明,征用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公益性,而不是经营性。
如果集体所有农地转变为非农用途但不属于上面所列的具体用途,或者虽属于上面所列用途但其主要性质为经营性质而不是公益性质,则国家不得采取强制性征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用途的改变只能通过在自愿基础上的谈判交易来完成、并得到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该土地的农户的同意。
国家因许可的公共目的征用集体所有农地的,必须对所有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权持有者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应该是被征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区,土地补偿不得低于土地征用以前三年中年平均农业产值的三十倍。此外,还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持有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户或多户农民,对征地执行机关确定的补偿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或者是集体流转其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用途,不得对村中没有受到影响的任何一部分土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该分配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土地补偿费或土地流转收入可以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中受影响的农户之间分配。需要安置受征地影响的农户的,安置补助给与需要安置的农户。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的耕地或荒地,土地补偿费或流转收入可以在集体和村中的所有成员之间分配。
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受影响的农户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作为契约中介机构,负责处理土地补偿费或流转收入的分配事宜。中介机构应将所有征地补偿或协商流转收入存入指定的中介机构专用帐户,受益人为按上述比例受益的失地农户和集体土地所有者。
通过征地或协商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作为建立此中介机构专用帐户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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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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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