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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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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防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农信社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信社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日。
第三条各级农信社应当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条各级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不得故意发放让借款人短贷长用、期限错配或明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借款合同外口头答复和默许借款人延期还款。
第五条省联社制定的新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对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期限的确定
第六条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与单笔借款用途相适应的资产转换周期。
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
第七条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
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承贷社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第八条各级联社应充分重视分期还款的“早期预警”功能,审慎使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积极推行分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还款,避免贷款集中到期使借款人的即期偿债能力不足。
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消费类贷款,应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生产经营项目季节性较强、资金回笼分散的借款人,承贷社也应根据其季节性特点和资金回笼特点与借款人约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一次性投入的基础设施或服务业贷款,(如收费性的公路、桥梁、旅游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网吧、洗衣店、美容美发店等小型服务项目),应按季、按月、按旬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第九条借款人融资总量较多或有多笔贷款的,承贷社在核定贷款期限时,应注意贷款到期日的合理分布,避免信贷资金批量进出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书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建设期、还款期较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时适当给予宽限期。贷款宽限期应在项目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除总贷款期限外,还必须有分期还款计划期限。分期还款计划期限根据项目评估时的预期还款来源及实现进度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提前实现的,应提前归还贷款。分期还款期限及额度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承诺有其他还款来源的,承贷社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可以考虑其他还款来源对还款期限的影响,其他还款来源实现后应及时归还贷款。
第十三条承贷社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匹配还款计划。承贷社在报上级审查、审批的贷款报告中,应对借款人现金流与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及分析过程作专段描述。
上级联社应认真审查承贷社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上级联社在审批文件中要求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承贷社应在执行前与借款人再次沟通,经确认借款人能按调整后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方能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展期
第十四条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按规定进行年检;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承贷社收贷收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及时向承贷社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配合承贷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但借款人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方式的除外;
(六)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符合承贷社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七)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
(八)承贷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五条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农信社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一)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资产转换周期或项目(含房地产项目)评审测算期限;
(二)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
(三)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四)经承贷社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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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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