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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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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产生于德国并为我国所继受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其实早在罗马法上就有其历史渊源。本文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历史渊源入手,认真分析了德国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其当时的制度价值,并提出了我们的一些合理推论。在此基础上,还探讨了民事权利能力与现代人格概念的关系。最后,对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在当今社会存在的价值进行了检讨和反思,由此得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丧失存在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freelo、caput、persona,应该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在罗马时期并没有人格、权利能力以及主体这三个法律概念,这三个概念都是后来出现的概念。其中人格这一概念是18世纪末创造出来的,12而主体概念,按照徐国栋先生的考证,是由德国法学家沃尔夫创造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权利能力概念的提出按照徐国栋先生的考证应当是意大利的蒂保最早提出。3但是就我们所看到的资料,应当是由萨维尼最早明确使用的这个概念。所以说,在罗马法上根本没有这三个概念,现代学者只不过借用此后产生的法律概念来推测罗马法上这三个拉丁语的含义。关于这三个词汇具体所表征的含义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后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为法律上的人格。persona则是指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时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的。假面具可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也就用来指权利主体的各种身份。罗马法上,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但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这种资格,而用人格或人格权(caput)来总称这三权。4另有观点认为,当一个人(homo)具备足以使其获得权利能力的条件时,在技术用语上被称为“Persona”(人),即使他不是罗马人;因而,权利能力也被称为“Personalita(人格)”。5还有学者认为罗马法关于人格的含义相当于后世民法中所说的权利能力,都是指能够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而言的,法律人格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犹如人的头颅,故罗马法中“人格”一词拉丁文为“Caput”,其原意即为“头颅”。Persona一词则用来代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的概念。6
由此可见,对于homo和caput的含义争议不是很大,一般均认为前者属生物意义上的人,而后者则是法律上的人的含义,或者可以称为人格,实际就是主体。而对于persona两者则有不同认识,一种认为其含义为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Personalita指主体资格也就是后来的权利能力,其实出现这两种分歧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在罗马法上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人的条件是一个生物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而真正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完全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只有家父,因此可以说在罗马法上身份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所以出现上面的分歧也就是有情可原的了。但是我们毕竟还要考虑,罗马法上众多人的概念如何与现代民法中的法律概念一一对应?所谓的人格(caput)在古罗马法时期是否为一种主体资格,而是仅指主体本身?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构筑人格以及权利能力的分析平台至为重要。
显然,在罗马上,并不存在权利能力的词汇,同样也不存在人格的词汇,只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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