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镇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内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单位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私营、个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适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主体责任单位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的评比奖励资格和享受我镇制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镇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因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上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该地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各类综合性评比奖励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比奖励资格:
1、交通肇事,生产安全,火灾一次性发生1人以上(含1人)重大死亡事故或重伤2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4.、同一类型隐患出现二次以上,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
6、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的。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在评先(评优)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落实本办法,并征求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第六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时,考核部门提供初评名单,由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初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单位的评优表彰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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