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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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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林业有效信贷市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依法取得的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林权的占有,以该林权作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林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林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林业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在50%(不含)以下;
(四)法人客户借款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林木、林地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林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林木、林地经营活动无关的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除外)。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
第九条可作为林权抵押物的林权为:
依法取得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人工商品林、天然商品林、人工公益林及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天然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财产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林木财产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财产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财产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章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一条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出具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以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按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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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