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人于2009年9月10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共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此后,投标人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一一电话通知了每一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8日14时。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2009年10月10日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只有投标人A因投标时间紧迫未来得及密封,其他4家文件密封均确认无误,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A的文件虽未密封但投标内容并未外泄,故招标人宣布有A、B、C、D、E五家承包商参加投标,并宣读各自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5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底的依次顺序为B、D、C、E、A,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0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再通知中标结果,承包商B于10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从报价来看,5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A、E,因此,从10月28日至11月27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低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1月28日签订了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后的第7天,招标人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了投标保证金。
问题:据上所述,请逐一指出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
案例1分析:
(1)招标人一一电话通知每一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不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2)2009年10月10日开标不妥。开标时间应当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人A因时间紧迫未来得及密封,但投标内容并未外泄,招标人以此受理A的投标不妥。对于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招标人应不予受理。
(4)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经济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2/3,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投标机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5)在评标过程中,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的做法不妥。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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