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1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2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按照卫生部方案要求,全省至少将20%的地(市)级辖区与20%的县(区)级辖区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各省会城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必须纳入。据此,经我厅研究确定在保留原试点3个市2个县的基础上,增加2个市16个县。
市(州)级辖区(共5个):原试点市:兰州市、白银市、张掖市,增加:嘉峪关市、甘肃矿区。
县(市、区)级辖区(共18个):原试点县:景泰县、高台县,增加:西固区、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肃北县、甘州区、山丹县、民乐县、金川区、永昌县、徽县、成县、西和县。
其中:嘉峪关市、甘肃矿区、白银区、金川区、徽县、成县、西和县、玉门市、瓜州县、肃北县为卫生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
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市(州)、县(区),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一)水质监测。
(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省会城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地级城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需占10%。
(3)城市自建供水出厂水监测点:至少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城市自建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至少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
(5)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
(6)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至少将1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7)农村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
(8)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9)农村分散式供水:至少选择5处农村分散式供水纳入监测网络,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取水方式的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分散式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类型
监测频率
采样时间
监测指标
城市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每年1次
6-9月
全分析①
每季度1次
每季度
常规指标②和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末梢水
10%监测点每年1次
6-9月
全分析①
90%监测点每季度1次
每季度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③及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二次供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
农村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末梢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分散式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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