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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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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四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八条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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