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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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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审判监督工作公正、高效的进行,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条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合议庭组***员和书记员。
第二条书记员在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并通知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二)对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再审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对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送达的,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
(三)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原审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送达传票或通知;对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问;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告原审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工作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签名。
第三条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做好下列庭前工作:
(一)在开庭十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应当记录在案;
(二)开好预备庭,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三)拟订好庭审提纲,确定庭审要查明的重点问题。庭审提纲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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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和勘验笔录制作人;
、物证及其他证据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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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抗诉案件法庭应设置检察员席位和“检察员”标牌。检察员出庭席位在审判台前方右侧。
第五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到庭(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通知书核对),收回开庭通知、传票。
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再审程序。但原生效裁判有损害国家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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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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