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
.gz.)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六条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七)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doc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