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0957-2016/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办事指南
2016-01-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
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
查、许可与公开。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
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代码: 0957
分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095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换证(095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0957)
三、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
第 41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2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除浦东新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浦东区域
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属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除外,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
(二)审批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变更等行政许可手续。
本市区域内依法新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均应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搬迁变更地址的,视为首次申请(使用新证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
学品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隶属关系、变更单位名称
涉及以上三项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
出变更申请。
(2)变更范围
1)涉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生产企业应在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 10 个
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装置不变,变更生产品种:生产企业无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
设项目,但生产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生产场所门牌号
因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改等原因,生产场所的门牌号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
办理变更手续。
3
(三)法律效力
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的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即:
;
;
。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
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