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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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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13-3-17 13:50:39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审理第三节处理第四节复议第五节纪律处分的解除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其他违规的行为及处理第五章附则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本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农商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在编员工。对已经离、退休(包括离岗退养)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对其处分和追偿的权利。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本行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工作单位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本行(含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含各职能部门)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的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扣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第九条因违规行为已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一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一)违反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但本细则未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的,或违规行为未达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元至500元。(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给予罚款500元至1000元;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罚款1000元至1500元;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罚款1500元至2500元;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给予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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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