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企业破产法(一)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种状态
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表明其经济活动的失败。
——一个制度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2)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偿债客体。
(3)破产以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为原则。
(4)破产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为附随后果。
(5)破产以概括执行程序为实现方式。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破产界限),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与分配,或者通过重整、和解延缓清偿债务以避免破产,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破产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罚则部分。
适用
范围
对象
范围
地域
范围
适用于一切
企业法人
域外效力
普及主义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方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
——范围: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
消极
条件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权利:聘用必要工作人员;报酬请求权。
——义务:勤勉、忠实、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法院监督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三、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与破产财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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