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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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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
- 经济法地位问题的由来和意义 (一)经济法地位问题的由来
传统法律部门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并推出五***典后即奠定了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经济法是在垄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中产生的新法律部门,其发生、发展和逐步被认识需要一个过程。
经济法产生之初,其自身理论尤其是具体制度不成熟、不完备,也导致人们对其地位问题众说纷纭。
经济法地位问题的争论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的缺陷密不可分。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 (一)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我国传统上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主要是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及由此决定的调整方法。否认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各种主张基本都以此为依据。
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观点:
1、持否定说的观点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
2、持肯定说的观点
(1).纵横经济关系说(陶和谦、史际春)
(2).协调说(杨紫煊)
(3).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李昌麒)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漆多俊)
(5).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一)法理依据
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弹性或柔性调整)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3)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结合
(4)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结合
(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二)经济作为独立部分法的现实依据
1、具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关系”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协调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3、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在调整中都可能运用民事的调整方法。
民法和经济法具有不同的视角、目标和价值取向。民法旨在保证民事交往合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安全而有效率;经济法的调整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者彼此协调、相互衔接、密切配合。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适用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很多貌似商法的立法由于私法公法化的发展,已基本不能归入商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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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