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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 QJ/AB20 --2002
A/1-2002/11/01
总则
1为加大我厂交接班的安全治理,确保我厂职员的人身安全和
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员交班时应做工作:
交班人员应对岗位设备运行情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入运行日志。
交班人应向接班人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形、 发觉的咨询题及注意事项。
交接前应清洁设备和操作场地。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设备复原正常后才能分岗位交接。
将所有操作工具擦拭清点后方能移交。
发觉接班人员酒后上班或有病时, 应报告领导另行指派合格人员接班。
接班人未按时到班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离龙岩卷烟厂200 - - 公布 200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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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岗位。
接班人交接班时应做工作:
接班人应按时作息,保持充沛精力,按规定时刻到达工作地点。
因故不能按时交班时,应事先向车间领导汇报。
听取交班人介绍设备运行情形,并认真阅读运行日志。
交接班时若遇上事故发生,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形并主动协助处理。
检查清点交班人员的移交工具。
接班之前严禁喝酒。
交接班内容(交接双方共同参与)
交接前一班的运行情形记录、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等;
交、 接班人员应认真对设备共同巡查一次,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形以及发觉的设备缺陷。
设备、工作场所保养清洁情形。
遇下列情形不得进行交班:
事故处理或正进行重要操作;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良;
接班人未进入岗位,专门是值班负责人未到时。
龙岩卷烟厂安全治理制度
专门工种 QJ/LY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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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专门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 因素,为加大专门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 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专门工种人员安全治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治理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治理制度,电梯安全治理和爱护保养制度,电动葫 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专门工种人员安全治理制度
为保证专门工种人员的技术素养,提升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 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专门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格者。
躯体健康,无阻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专门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 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升其安全 龙岩卷烟厂2002-10-25公布 2002-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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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培训终止后应对专门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 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 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 车驾驶员除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 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判教育或吊扣、吊 销其操作证。造成严峻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部门领导对所属专门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 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幸免事故发生。
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专门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 有关部门对专门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形和遵守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情形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职教中心负责组织专门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 对专门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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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门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专门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 厂区交通安全治理规定
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证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 通过十字路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 50元,情节严峻、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治理 人员的指挥。
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 内超车。违反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 进入厂房和车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 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缺失和发生人身事故 的,除照价赔偿缺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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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
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 驾驶,否则每发觉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 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 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 业学习。
严禁厂区驾驶员酒后开车外出执行任务,否则每发觉一次予以罚 款50元,酿成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一切责任。
严禁将叉车、片烟夹板抱车驶出厂区上路,否则每发觉一次罚款 100元。
叉车、抱车工作时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严禁叉车、抱车高速 行驶和载人,或用其中一部车拖动、推动另一部车,违者予以罚 款100元。
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驾驶员和职工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和交通法 规学习。凡肇事应报安保科备案,不得私下了结、留下隐患;本厂职工造成事故的,部门(车间)应承担责任,并对厂部作出检查。
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治理及修理保养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是固有危险较大的承压易爆设备,为使其安全经 济运行,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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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副厂长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治理负责。
有关部门在购买锅炉、压力容器或购买带有压力容器的设备时, 必须严格把关,应从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厂家 购买。所购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合格证、 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有关图纸和 其他技术资料以及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质量安全监 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还应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燃油锅炉使用的油品应严格按使用讲明书中规定的油种从正规油 品供应处购买,严禁使用私自炼制的劣质油品作燃料。
严禁有关部门、车间自行焊制压力容器投入生产使用,否则由责 任部门、车间承担因此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 物距离的图纸,送交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 则,不准施工。
压力容器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负责安装的责任部门应按国家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治理规则》的要求,向市 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有关责任部门在办妥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应将完整的资料和使用证明书全部移交给档案室,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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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使用证明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设备科负责编制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打算,负责联系专门检测 机构落实实施,并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一份交由安保科存档。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治理制度》和 《空压机房安全治理制度》,对操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和定期考核,杜绝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安保科和有关车间应监督检查操作工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发觉“三违”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压力容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科应建立设备台账,并归档储存 其设备原始资料和检验、检测、修理、更换记录等资料。
操作工应认真做好例保、周保等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加油润滑动 作部件。
加大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低水位报警器、减荷阀等安全附 件的爱护保养,使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准确。如三大安全附件 中显现三缺一现象,必须赶忙紧急停炉处理。
按规定时刻间隔采集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的确实数据,如实记录; 严禁超前记录和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
锅炉水处理工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和项目进行水质化验并如实记录;若发觉水质专门,应及时通知锅炉工进行排污直至紧急停炉。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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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进行设备预防性的到期检修爱护,并将爱护情形存入微机管 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大修、改造应由生产厂家或国家技术监督部门 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安全检修队承担,使用部门未经技术监督部 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
按照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意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应
及时剔除。
5. 电梯安全治理及修理保养制度
为确保电梯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新安装的和在用的电梯必须经市劳动局安监部门进行检验、验收, 并由劳动局安监部门发放《电梯安全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电梯,劳服公司应每2年组织复检1次, 复检合格的方可连续使用。
电梯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操作 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经劳动局安监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安全运行的电梯应赶忙停止使 用并进行检修;检修后的电梯应重新报请劳动局验收。电梯停用 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
电梯工开启电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确认电梯轿厢在本层站,以 防盲目闯入造成踏空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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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好轿厢门、厅门,并关闭电源开关。
电梯工应保持电梯机房和电梯轿厢的清洁卫生,定期向传动部分 和润滑系统加油,并督促搬运工文明装卸。
电梯工应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劳服公司负责电梯使用中的日常性修理,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梯的 大修和中修,大修周期为4年,中修周期为2年,大、中修后的 电梯应报请劳动局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劳服公司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检查各工作部门的磨损、润滑情形, 专门应着重检查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钢丝绳等电梯机械安 全装置和极限开关、门电锁等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可靠性,确保 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6. 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
,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证职工 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技改办购买电动葫芦时,必须购买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的产品,并在安装使用前到市劳动局登记。
电动葫芦操纵者应熟知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葫芦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出厂技术资料;安 装、验收资料,使用、爱护、保养、检查和修理记录。
电动葫芦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形和设备状况,并定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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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下项目:
每年对在用的电动葫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每月对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吊钩、钢丝绳、滑轮组、配电装置及线路、液压爱护装置等进行损害及工作情形检查。
每天应对防断绳装置、轨道、钢丝绳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觉电动葫芦有专门情形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 病运行。
严禁超负荷使用,起吊接近额定负荷的重物时,应有物重依据或 进行估算。
不能倾斜起吊重物,严禁用葫芦将重物沿地面拖动。
限位器不应作为行程开关经常使用,更不得拆除。
不宜用葫芦将重物长时刻悬吊在空中,以防零件发生永久变形。 做好电动葫芦各运动部件的清洁润滑工作。
按照葫芦的使用频繁程度,定期对葫芦进行全面的修理保养。
使用完毕后,应将吊钩升离地面2米以上,并将电源总闸拉开以 确保安全。
龙岩卷烟厂安全治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 QJ/AB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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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重点加大危险化学品的治理,提升治理与使用人员的自觉防范意识,保证仓储及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有关仓储及生产使用部门。
2. 危险化学品治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有足够耐火等级的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专人治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必须登记。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曝、泄压、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爱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判。安全评判中发觉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赶忙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同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等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在同一仓龙岩卷烟厂2002-10-25公布 2002-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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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或储存室内进行存放。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认确实检查和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在仓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与生产实际使用量相结合,不得超量储存。
过热、过潮和受阳光辐射容易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地容易积水的场所存放。 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地点。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存室,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定双人保管制度。发生被盗、丢失即向厂安保科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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