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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本政策与改革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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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医疗与生育保险处吕浩
医疗保险基本政策与改革发展
一、概念特点
二、基本政策
三、改革发展
(一)概念
国家依法建立,用社会保险办法分散社会成员医疗费用风险,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点
1、基本属性
——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十七大: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医疗保障的主体层次
三纵三横的框架。见图
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共济性
公务员
补助
企业补充
保险
特殊
人群
商业保险
补充
正体
托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框架
(一)参保
1、参加医疗保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一般应属地参保
3、三张网实现制度全覆盖,按就业形式和居住地域分类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就业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非就业人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农村人口。
4、几类人员的参保。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加职工医保。
(4)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般应由单位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实困难的经省政府同意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5)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6)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经历了几个阶段。
职工医保启动时,实行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2004年我省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企业、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医疗统筹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负责;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有困难的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职工医保与医疗补助相结合的保障办法,我省相应制定了《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已实行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的地区可继续执行该政策,有条件的应逐步向职工医保与医疗补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过渡,过渡时间、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
5、参保办法
(1)职工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登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到社保机构登记参保。
(2)居民医疗保险:由居民个人到所在社区登记参保,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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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