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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很经典 笔记 法理学初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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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
法学词源
公元前三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出现“法学”一词,表示有组织、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其内涵主要是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汉代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但“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是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戊戌变法前后传入我国。1896年,梁启超在其《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法学的层次
知识之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法学一方面包括各种有关法律的专门的概念、术语、命题和判断等;另一方面包括由前者按照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
智慧之学:即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初级的法律智慧即人们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事务;高级的法律智慧即能够创造法律知识或者能够深刻地洞察并自觉推动法律的历史发展。
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法学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法学的本质就是一种精神,就是一种既促进法律也捍卫法律从而造福社会的追求;作为精神之学,法学的极致乃是一种信仰,一种对法律、对正义的信仰,一种对真善美的信仰。法学代表着人类进化的光明正道和美好前景。
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日——穗积陈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则;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法理学的任务,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我国法理学教材名称的变化:维辛斯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法理学不仅仅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它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法理学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部门法学所承载的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地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法律事例的支持与佐证,法理学中的法理通部门法中的法理应当相互贯通和依托。只有充分重视这一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才能够过使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帅作用,又使法理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认可与说明。
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如何重建秩序。“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而产生的。
儒家的礼制秩序观:其思想特点在于不因显示政治的混乱和社会的痛苦而嘲弄、批判和否定礼乐传统,而是坚信人们对礼乐传统的弃之不顾才导致了灾难的降临。阐释和弘扬礼乐传统之精神价值乃是他们自觉肩负的思想使命。先秦儒家始终怀抱以传统礼制为蓝本而重建社会政治秩序的理想和信念。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1)外在的规范秩序(2)内在的精神秩序。两者直接相关,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构提供了人性依据。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道家的“自然法”论:对礼法抱虚无主义态度。
法家“刑赏二柄”说:法家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在古希腊法学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知识体系,没有专门的法学著作。
希腊人致力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乃是雅典公民强烈的法律意识的典型写照,其所创建的诸如自然、理性、正义、公平、平等、诚实等一系列概念为罗马法学的产生和成长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代表人物:智者派、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集中体现了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遵守法律或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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