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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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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摘要: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理论与制度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等四种。那么到底该如何来理解这两种请求权呢?本文将重点论述在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受害人选择兼得模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侵权损害,竞合,法律分析
(一)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惯上被称之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身体权) ,对受害人的救济无疑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这种救济方式存在很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受害人面临举证(雇主的过错)不能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诉讼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而随着工伤事故的增多,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便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 、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以工伤保险的方式赔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受害人和雇主都可以避免费事费钱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少赔偿金等。(2)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法释[ 2003 ]20号)则规定,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这两种赔偿责任或者说受害人可能享有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况,那么他们的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未来的相关法制如何构建,就成为必须在理论上做出科学回答的问题。
(二)工伤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
现代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工伤民事索赔———雇主责任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等四个阶段。1
透过工伤保险的产生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法律产物,这可以从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取代、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两个层次上进行分析。
1、雇主责任制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的替代
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解决雇员的职业伤害事件最开始运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后来为了解决举证不能的问题实行雇主责任制,我们可以法国为例进行说明。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那些因劳动事故而休工的劳动者,如果他能够证明雇主的过错,就可以得到其雇主的民事赔偿。但是,要获得雇主过错的证据十分困难,甚至是完全不可能的:许多事故是由于领薪者的注意力不集中或者疲劳而产生的。即使事故是由于机器的缺陷而发生的,其原因也通常无可查找:雇主可以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当时的科学与技术所允许的种种预防措施,因而事故的发生与他本人的过错无关。21898年法国颁布了《雇主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该法律适当改变了民事责任制,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变化是两方面的,体现了折中的意图: (1)在雇主负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方面,证明其过错的要求被取消了。民事责任变为自动的了。(2)在民事责任的广度上,雇主得到一定的回报,负担的只能是一种定额赔偿,赔偿的广度并不相当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则上,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雇主的过错,他也不可能依照一般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对雇主索取赔偿。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职业危险原则应用于工业伤害领域就代表着雇主责任制的开始。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4
2、工伤社会保险是雇主责任制制度变换的结果
雇主责任制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雇主因欠债、破产,失去责任能力时,那劳动者则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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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