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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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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运营活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务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服务的全局性、基础性平台或行业综合性平台。公共平台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包括政府授权的数字福建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省属国有网络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以及为平台建设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建设运营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特许经营模式:对于具有明确的“使用者付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方式。
(二)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贴模式: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格补贴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
(三)购买服务模式: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
“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五)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原则上前期应没有功能类似的已建平台项目与新建平台形成竞争关系,以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应根据信息化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期限。
第二章职责分工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平台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年度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议,审批省级公共平台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意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组织数字福建公共平台的应用推广;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各行业各区域数字福建公共平台
建设并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公共平台运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对拟实施PPP项目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协调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执行合同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负责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合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合作程序
合作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发起,确定项目实施机构,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合同。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向省数字办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根据项目提出部门建议并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省政府审定。
如项目提出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非同一部门,项目提出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签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边界。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电子类或通信类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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