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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颁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7-06-19
【实施时间】2007-07-01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容卫生和绿化、城市
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管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区和新建成的区域
(以下简称城区)。
第三条个旧城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完善功能、服务市民、综合
执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个旧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本条例规定的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
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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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
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奖励。
第六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其
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协调。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临街一侧设置安全围栏。竣工后应当及时
拆除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八条在城区设置临时市场、货亭、摊点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10日内自行
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赠予、交换、买卖、
抵押。
第九条个旧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区合理设置生活垃圾
收集站、中转站和废弃物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闭、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
要必须拆除的,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临街面,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以花坛
、绿篱、栅栏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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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商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3米,向外延伸不得
。
第十一条城区建筑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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