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五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市级代
理商(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除外)。
(2)本制度规定公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跨区经营(未有代理商区域除外),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第四条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公司产品(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除外)。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营业员、设计师、业务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日常工作。
(1)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
协助和支持。
(2)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3)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4)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5)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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