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二、依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及商务部对备案登记机关的授权,在厦门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层611室外贸处)办理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四、备案登记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主页的“网上政务”,链接“对外贸易”项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进入,按要求规范填写后提交,并记录下系统自动生成的10位“登记表系统编号”,凭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面打印和背面打印,对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实际情况按第三条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前来我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层611室外贸处)提交。
五、我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遗失办理
1、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含原进出口资格证书,下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必须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A、网上下载空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进行正确填写、法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B、变更后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变更后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变更后含进出口经营范围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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