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Portable dry powder fire extinguishers
自 1999-6-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DIS7165-1995《消防——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和GB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对GB4402-8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毛毅平、陈兴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维修与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7-81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
GB1804-92 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4066-94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GB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5060-94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N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A90-94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型式与规格
该种灭火器是通过贮气瓶的气体压力作为驱动源来喷射灭火剂。贮气瓶在灭火器上安装型式分为外装式和内装式。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GN11的规定。
标记示例:
注:
1 当灭火器型号中干粉灭火剂特征代号不标注(除碳酸氢钠干粉外)时,应用文字或基料的化学分子式标明其名称。
。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充装的干粉灭火剂重量划分,系列规格分为1kg、2kg、(3kg)、4kg、5kg、(6kg)、8kg、10kg共八种。
注:括号内的规格应尽量不采用。
4 技术要求
灭火器在20℃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表1 一般要求
表2 具有灭B、C类火的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表3 具有灭A、B、C类火的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GB4351- 的规定。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宜为-10℃~+55℃或-20℃~+55℃。
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喷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5s;
b)喷射剩余率应不大于15%。
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性能应符合GB4351-。
灭火器的灭火性能应符合GB4351-。
灭火器的总重量应不大于20kg。
机械强度
灭火器的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4351-。
灭火器的抗冲击性能应符合GB4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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