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建技〔2012〕59号
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改革
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需求,实现公平有序竞争与满足实际需求的有机结合,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现就推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标与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一、试行的项目范围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所有项目(含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均试行评定标分离。
二、评定分离方式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2至3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名时推荐2名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多于5名时推荐3名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三、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应在评标会前10天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7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并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必须为招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不在本单位上班人员)等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招标工程的建设负有相关责任,且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四、定标的程序
原则上评标、定标应在同一天进行。如确实需要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而导致定标不能与评标同一天进行的,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前提出申请,并在招标文件中作明确说明。
招标人可自主采用以下一项定标程序,但均应进入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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