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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什么?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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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什么?论文
.freelan, the exact discernment of is)正义女神到古罗马的基督教,西方法律始终与神法纠缠不休,由此而奠定了西方法律之二元论思想,神法或自然法与人法或人定法成为认识和分析西方法律的基本范畴,二元思想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哲学之始尾。其中的人法即是关于人的事物的法律,神法则是关于神的事物的法律。而古希腊与古罗马宗教文化中的“神”皆是人格化的,宇宙之上帝为宙斯,基督教之上帝为耶和华,无论宙斯或耶和华,都有自己的“家庭史”,它们是正义与公平的化身,它们的法即“神法”不仅建构了宇宙神界秩序,也同时奠定了人间俗界法律的绝对原则和基础。古希腊和罗马法学应当是关于法律二元的知识与价值判断的学说,这种学说就是公平与正义之说。不言而喻,神法本身就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人法之价值基础又必须基于神法与合乎神法,所以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关于法学是神的知识的判断命题,就是对古希腊与罗马法文化的高度概括与确切反映。如果说这里的“神”在当时所指称的是“上帝”的话,那么当尼采宣告“上帝死了”之后,其中的“神”即非宇宙之宙斯之神,亦非上帝耶和华之神,而应转换为一种价值或精神之神圣,这种价值或精神就是“公平”、“正义”,它们构成了法律之神。西塞罗说过:“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是稳定的、永恒不变的;它以命令的方式召唤人们履行义务,以禁令的方式约束人民制止犯罪。……元老院或人民的决议都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的制约,无须有人进行说明和阐释;它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在现在是一种法律,在将来是另一种法律;这样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无论何时何地,都将是有效的。”2{1}其实,无论古希腊还是古罗马,都不可能存在什么“上帝”之类的“神”,有的只是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的向往,所以所谓的“神”只不过是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理想之表达。法律不仅是控制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而且也是反映着人类出于对公平、正义表达之价值体系,这种价值是人类对公平正义之记载。在规则与价值之间,公正之价值是神圣的,规则应当体现这一价值,反映这一价值,这是衡量法律规则善恶的标尺,以公平为价值基础的法律就是善法,否则即是恶法。即使从分析实证法学的规则主义观点看来,规则运用之程序不公正,其审判结果也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因此,在关于人的或神的法律的知识中,惟有且只有公平之价值才是神圣的,由此我们即可作出第一个基本判断:法学就是公平之学。
我们还可以从中西方文化最初对法律的理解中,认识法学是公平之学的命题判断。我们认为,中国古“法”至少包含三层含义:(1)强调了审判主体的独立性,即由于神兽进行审判,它不受其他因素所影响,所以其审判活动是独立的;(2)强调了审判程序的公平性,从
“触”到“去”的过程是公开的,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二造双方而言在程序上都是公平的;(3)强调了法前人人平等之原则,所谓的“法”就是神兽,由它来掌握法的标准和尺度,由于它被赋予了“神”的地位,是公平的化身,所以当事人在神兽这一“法”面前是平等的。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法之原初意义就蕴涵着公平,代表着公平。无独有偶,在西方法文化中对法的意义之赋予也同样被铸入了公平之价值。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封面一幅图面即深刻地表达了西方人对“法”的意义的理解。该画面是:一位少女,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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