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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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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后果。
包括: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分为: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和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
,即合同责任
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保证或承诺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保证和承诺方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
明示担保是卖方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广告或者标签;默示担保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卖方必须对产品应当具有的商销性或特定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无条件的担保,尽管不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是从产品投放市场之时起,这种默示的担保就自动依法生成。现在一般说担保都是明示担保,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默示担保,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一般按产品有缺陷来对待。(担保原则)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方式:对具有瑕疵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和赔偿损失等。
2.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指因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则指不符合该标准
。主要包括生产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和经营上的缺陷,前二者产生于生产环节,后者存在于销售环节。一是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只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二是产品本身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使用的注意事项,未能提醒使用者对危险的预防,而导致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归责: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现代工业生产的工艺越来越繁杂,工业制品致人损害事件也层出不穷。要求消费者证明生产者在产品制造中的过错,则未免强人所难。所以,被侵权人主张赔偿,依法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错存在,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可。
注意:此处的“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造成他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而不仅限于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
思考:《民法通则》使用的概念是“质量不合格”,即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如某项产品没有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就不存在不合格问题,但却仍可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采用“缺陷”的概念更为准确,是立法技术上的改进。但根据该法第46条的定义,“缺陷”似乎未能包含产品虽符合质量标准却仍存在缺陷的情形。由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过时,产品可能符合现行标准但却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如三聚******奶粉事件。
链接:《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借鉴《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的推定过错责任。销售环节是产品走向消费者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一环节中也可能产生产品质量问题。因此,销售者依法对产品质量负有一系列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如验货义务和品质维持义务、不得弄虚作假等。因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变质、过期或标识不当等经营上的缺陷而致人损害的,由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在生产者、供货者的情况以及产品的来源、渠道等消费信息方面,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信息完全不对称,故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者如不能或不愿提供上游信息的,则排除了消费者向生产者、供货者等其他潜在责任人要求赔偿的可能,因此推定销售者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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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