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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中学教育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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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 MPa (表压),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第三条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一)无充灌合格证的。
(二)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三)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四)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五)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六)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第四条气瓶贮存保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第九条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第十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一)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二)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三)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第十一条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第十四条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
使用过程中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
第十五条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气瓶应存放于固定区,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十七条存放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八条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第十九条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二十条气瓶使用前,使用人员应对气瓶的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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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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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