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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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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主讲人:杨春林
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是:“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而继承纠纷,一是法定继承纠纷,二是遗嘱继承纠纷,三是遗赠纠纷,四是遗赠抚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紧密相联,占了继承纠纷案件的绝大多数。法院继承纠纷因为遗嘱的出现,可能转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因为遗嘱被确认无效,可能转为法定继承。因此,谈遗嘱的无效情形及处理,离不开继承法相关基础知识,离不开法定继承相关问题。要讲遗嘱无效情形及处理,我们先讲讲遗产和继承,把相关法律概念和内容再学****一遍。
第一部分:遗产和继承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上面提到的这类遗产,有很多不再我们的案件涉及范围以内。在城市里执业、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等样的大城市里执业的律师,需要对房产(包括权共有房产、抵押房产等)、车辆、股票、基金、债券、公司股份这些财产熟练掌握,了解它们的权属登记机关、市场价值评估、分割的原则方式等等。其它类型的遗产,稍加了解就可能了。这里不多说。
二、继承
就是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嘱优先,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办理。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有继承人范围问题,有继承权丧失问题,有继承顺序问题,有代位继承问题,有转继承问题
第二部分:遗嘱
立遗嘱就是合格的公民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见证人。要注意,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见证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7条说“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请注意这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定义,在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中和民法通则中,有所区别。但因为在法律实践中,律师遭遇卡在上述年龄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很少,在这里不过多探讨。
第三部分: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与处理
好,限于课程的要求,下面我们来探讨律师实务中部分需要重视的问题。
想立遗嘱的人,可以选择五种方式立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只限于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而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必须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原来的口头遗嘱无效。其它类遗嘱也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哪些情况会出现多份遗嘱?
有的出于立遗嘱人的主观愿望。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有人愿意在生前多写几份遗嘱,根据他自己的想法,根据他对继承人或者身边的人的喜好,他自动掌控他的财产将归属到哪里。这些立遗嘱人,比较愿意按自身个人意愿支配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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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