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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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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
2011-01-11 09:53:13 来源:乳山市公安局浏览:1812次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市局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各大队事故处理岗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二十八条,依法暂扣的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机动车。
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支队由纪委牵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小组,纪委书记毕军波任组长,纪委其他有关人员及各大队分管事故工作的大队领导任小组成员,负责对各大队事故涉案车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市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保管:
1、民警暂扣涉案车辆后,应当立即将被暂扣的涉案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不得在其它地方停放,更不得自行保管涉案车辆。
2、各大队停车场要根据实际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涉案车辆保管。
3、民警将涉案车辆移交停车场保管时,应当填写车辆存放单,并由当事民警和停车场接收人员签字。车辆存放单一式二联,一联由民警交回大队事故处理岗位专人保管,一联交停车场保管。
4、停车场接收涉案车辆后,应及时将该车的有关信息在涉案车辆登记簿上登记,并妥善保管涉案车辆。
5、事故处理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涉案车辆管理,包括涉案车辆的交接手续、登记造册、移交、放行、处理等工作,对于暂扣车辆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必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应及时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非涉案车载货物。对涉案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处置:
1、涉案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及时放行。
2、退还涉案车辆时,办案民警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开具车辆放行意见书报涉案车辆管理人,由管理人制作返还物品清单并开具放车单。
3、对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需移交法院扣押及法院要求保全的,应及时做好与法院的移交手续及核对法院要求协助保全的通知书,做到登记造册,数目清晰,法律手续完备。
4、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如存在民事赔偿关系,可待受害人起诉后随案移案交至法院;如无民事赔偿关系,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由支队统一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事故中因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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