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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空白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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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空白的思考
摘要电动自行车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需要处理,最为显著的便是电动自行车管理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空白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但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国民众最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在管理和立法方面需要注意艺术性和灵活性,既要保证民众的基本出行便利问题,也要兼顾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
关键词超标电动自行车法律空白解决措施
作者简介:闫瑞丽,方山县平平矿业公司。
一、前言
在我国的交通工具发展史上,电动自行车绝对可以称得上发展最为迅猛的一种的交通工具,它从诞生之日起,仅仅经过数年的发展,截至目前为止,其保有量便已经达到了数亿辆的超大规模。电动自动车之所以发展迅猛,究其根源,就是它为人民群众的日常出现了提供了一种方便(不用挤公交车,并且没有行使区域限制)、经济(购买成本、使用费用均较小)、快速(其速度显著快于自行车)的交通工具。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电动自行车也因为非法改装、速度过快、安全系统较低等原因出现了不少的事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鉴于此,我国国务院下属的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文中简称《通知》)。《通知》当中明确要求:“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该《通知》引起了众多方面的激烈讨论,消费者、专家学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社会媒体以及网民等均参与其中,展开一次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和立法问题的全民大讨论。总体看来,其中的理性声音较多,但是对于某些管理建设则民众表达了几乎一致的反对。例如,轰动一时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管理建议,在民众的一致反对中不了了之。
毕竟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国民众最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在管理和立法方面需要注意艺术性和灵活性,既要保证民众的基本出行便利问题,也要兼顾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中的“超标”概念界定
(一)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
我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l7761-1999)》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比较详细的描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动自行车概念的法律界定分别采取了文字性描述和技术性描述两种形式,方便人们对电动自行车概念的准确理解。
电动自行车的文字性描述是,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两个车轮,蓄电池作为行驶的辅助能源,具有人力行驶、电动行驶的特种自行车。为了让群众更加深刻、清晰地明确电动自行车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如下技术性描述:(1)电动自行车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脚踏行驶功能,通常情况下,脚踏行驶30分钟的距离应该大于7千米;(2)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该大于20千米每小时;(3)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即整车重量)不应该大于40千克;(4)电动自行车必须拥有良好的续行里程,通常情况下,电动自行车的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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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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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