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101110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五)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这里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己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六)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偷拿、私占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小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财物出资者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前罪的对象为公司、企业财物;后者一般为公共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是侵占;后者除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和侵犯财产罪的界限。本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加紧主要是:(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企业的职工。而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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