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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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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督管理信贷业务。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
(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
(四)信贷岗位。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
(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信贷审查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第十条实行尽职管理制度。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各岗位信贷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
第三章信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信贷对象包括: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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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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