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行政能力
增强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的含义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思想、观点、心态和由对法治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社会状态所追求的理念的总称。
简言之: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言”。
----伯尔曼
“依法ZHI国”?
“制”? “治”?
区别法治与法制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静态的,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
法治: 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是动态的,依据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行政机关没有立好法
2012年6月14日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颁布。这一地方性法规规定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引发舆论广泛质疑。
可能成为地方政府新的敛财渠道
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对于所有权,《民法通则》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在强大而抽象的“国家”面前,“全民所有”往往沦为“全民没有,政府所有”的境地,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
民营资本进入气候资源开发将壁垒重重
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将壁垒重重。民营企业开发国有资源,通常是要上交一笔不菲的资源税费的。而且还会有种种限制,如此一来,会极大的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企业也自然会更多的采取观望的态度。这部法规被制定推广,企业自主权完全被政府控制,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这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如果为了解决企业随意探测开发气候资源的问题,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监管与约束,而不是将自然界的东西归于囊中后再探讨整顿企业行为,政府是监管主体而不是占有者,更不应该是所有权的代表。
政府滥设行政许可造就新的寻租空间
在此之前,风能、太阳能这一类新能源并没有严格的权属规定,企业、民众、民营资本对其开发利用也相对简便。但是,黑龙江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是凭空之间创设了一个所有权。在《民法通则》上,所有权的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通过这个条例获得了处分风能、太阳能的权力。
在《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亦有严格的限制。不仅应当遵循“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等原则,在自然资源方面,明确规定只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上予以行政许可设定。而风能、太阳能等资源,其自然属性是“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属于“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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